部門公告
身心障礙給付
2018-03-31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在參加農保期間因傷病致殘廢者。
被保險人因罹患傷病,經治療終止後,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保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殘廢給付。
被保險人因罹患傷病,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保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罹患傷病並經全民健保醫療院所診斷殘廢,其殘廢程度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者,按其殘廢等級,給予殘廢給付。其給付標準最低為15等級,給付30日,最高為第一等級,給付1,200日。
請領手續:
請領身心殘廢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勞保局核處:
身心殘廢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殘廢診斷書(交由就診之全民健保醫療機構開具,如屬精神、神經障害者,須由精神科、神經科等專門醫師診斷;在國外致殘者,得由國外原應診之醫療機構出具)。
經X光檢查者,應附X光片。
注意事項: 請領殘廢給付,應自醫療院、所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之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