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公告
農民退休儲金補繳相關規定
2021-08-1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示,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8條及第11條規定,農民自願或
視同停止提繳農退儲金後,因原提繳農退儲金之法律關係已結束,爰不得補繳。故於
提繳農退儲金之法律關係未結束前,農民如欲補繳未繳月份之農退儲金,得最多補繳
申請前5個月之金額,且須一次繳清。
依下列補繳規定辦理:
(一)原提繳農退儲金之法律關係已結束,不得補繳;已停止提繳者,不論是自願停止
提繳或因連續6個月扣繳未成功致視同自願停止提繳,均不得請求補繳。
(二)最多補繳提出申請[前5個月]之金額,為已逾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2
條第2項第2次扣繳期限之月份。
例如:農民於110年7月10日提出申請補繳,已逾第2次扣繳期限之月份為110年
1月至4月(110年4月第2次扣繳期限為110年6月15日),故可補繳110年
1月至4月期間之未繳納月份;倘農民於110年7月20日提出申請補繳,已
逾第2次扣繳期限之月份為110年1月至5月(110年5月第2次扣繳期限為
110年7月14日),故可補繳110年1月至5月期間之未繳納月份。
(三)申請補繳之農退儲金應於期限內一次全額繳清,如未能繳清不得就同一段期
間再次申請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