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公告
生育給付
2018-03-31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如於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期間生產,均可依農保條例規定申請本人或配偶生生育給付。
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於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可合併計算)滿280日後分娩者,或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或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均可申請生育給付。
被保險人應於其本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流)產之日起兩年內,提出生育給付之申請,超過上述兩年期限,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請領時應備書件:
農保資格審查書件:
1.全戶戶籍謄本
2.非會員應檢付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
給付審查書件:
1.生育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嬰兒出生證明書或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流產或死產者,並應檢附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之證明書。
3.被保險人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