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公告

部門公告

參加農保的資格

2018-03-31

投保注意事項:分為[正會員]及[非會員]資格加保

農會會員於102年2月1日以後參加農保,須為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包含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

[農會正會員]資格加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且農地座落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且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自耕農:

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0.1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佃農:

1. 承租375減租耕地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地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1年。
3. 自有農地面積未達0.1公頃,連同承租375減租耕地或其他農地面積合計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102年6月30日以前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租賃契約應依公證法認證,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租賃者,得不經認證;102年7月1日以後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租賃契約應依公證法公證,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租賃者,得不經公證。

三、雇農:

90.1.20已修正刪除,但修法前已通過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受僱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

四、農業推廣工作者:

公、私立各級農業學校畢業或有經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學術機構認定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並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經有關農業機關、學校、團體出具證明文件者。

五、農林牧場員工從事農作者:

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公營或私營農場、林場、畜牧場、養蜂場,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6個月以上之員工,有各該服務場所發給現在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員工證明文件及薪資所得證明者。

[非農會正會員]資格加保

一、

年滿15歲以上者。

二、

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1年。

三、

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90日以上者。

五、

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3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2倍以上金額者。

六、

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但被保險人於參加農保期間,僅領取農保條例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修正生效後第6條第2項但書所定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期間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不在此限。

七、

農地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鄉之(鎮、市、區)範圍內,且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1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但375減租耕地除外),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承租農地者: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承租375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地者,得不經公證。

3. 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地面積未達0.1公頃,但連同承租農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三)雇農:90.5.9已修正刪除,但修法前已通過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受僱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